桂林高新区科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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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文件
宁农局(机)发〔2010〕50号
关于做好《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011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宁农局(机)发〔2006〕43号《关于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通知》的要求,为做好《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度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按《办法》规定,本次年度调整包括产品的增补、变更和取消。产品的增补和内容的变更要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生产企业提出,各生产企业于2010年11月2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提出申报材料。
二、申报产品要求
列入我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在我区进行农业生产试验、用户调查,以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应符合《〈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农局(机)发[2009]43号)和本通知要求的基本条件,两者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要求的基本条件为准。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
2、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3、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4、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5、企业产品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二)企业资质
1、增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300万元以上。
(三)产品资质
1、增补产品要求应符合宁农局(机)发[2009]4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增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或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后。
5、尚未实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增补申报时应符合宁农局(机)发[2009]43号文件的要求。
(四)已经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不需再增补申报本《目录》。
四、增补产品申报
(一)增补产品受理范围。本年度增补的农机产品要求设计新颖独特,性能先进、质量可靠,符合我区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我区农机化整体水平。具体调整申报产品如下:
1、适应我区南部山区的2铧以内的铧式犁;
2、免耕播种机、移栽机械、小粒种子播种机、覆膜机和施肥机;
3、中耕机械;
4、马铃薯、玉米、经济作物收获机和收获后处理机械;
5、饲料加工机械(除铡草机和粉碎机外)、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水产养殖机械;
6、喷灌机械设备(除水泵外);
7、保温被等设施农业装备(除卷帘机外);
8、挖坑机、平地机、开沟机;
9、其他地方特色农业需求的特殊机械类:
(二)增补产品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含电子版,见附件1及附件2);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等。
(三)申报材料填报及报送
1、申报材料下载。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企业应通过宁夏农机信息网(网址(http://nnjxx.com/)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下载。书面报送的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寄送,邮寄时间以银川市邮局签收日为准。
五、变更产品申报
已列入《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生产企业填写《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应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六、取消产品
在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组织的试验、用户调查、市场质量检查、受理用户投诉反映和《目录》核查等工作中,列入《目录》产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填写产品取消建议表,报农牧厅农机局,按《办法》规定取消列入资格。
1、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失效,有效截止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于2010年11月20日前未提出增补申报的;
2、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生产企业于2010年11月20日前未提出变更申报的;
3、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况的;
4、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六、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宁夏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96号 邮编:750001
联系人:段亚莉 陈莉君 田巧环
电话:0951-6730503 电子信箱:nxzhk6730503@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2、《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
3、《2010-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取消建议表;
4、企业申报产品及推广鉴定资格条件等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宁夏农机信息网